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的严谨规定,关于股东享有表决权的事宜有以下几点须知:
首先,股东会会议的议事方式与表决流程,除公司法特别规定的情况之外,其余皆可依照
公司章程进行规定与操作。
其次,对于涉及到修改公司章程、确定增减注册资本、做出公司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决议的讨论与决策,则必须经过代表具备至少三分之二表决权股东通过后方可生效。
再次,关于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及表决程序,除了现行法律有所规定之外,也都能够依据公司章程来详细规划。
需要注意的是,董事会应该对每次会议讨论议题的最终决策形成完整且具体的会议记录,并由所有出席会议的董事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最后,在董事会集体决议的表决过程中,每名董事均享受一票否决的权利。《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