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有什么风险

最新修订 | 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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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股权代持涉及风险包括股权比例变化、实际出资人股东地位确认困难、名义股东损害实际出资人利益、名义股东自身风险及未来股权转让税务风险。这些风险可能导致权益受损和法律纠纷。
股权代持有什么风险

一、股权代持有什么风险

1.关于股权比例的规定:

鉴于公司股权在今后可能会面临诸多变化因素,例如:

代持股权的比例并非永恒不变,待公司未来有计划地进行增资扩股活动时,股权比例将有可能被进一步稀释,这对于实际出资方的权益保护将造成严峻挑战。

2.确认实际出资人股东地位的困难之处:

尽管相关司法解释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益,但股东权益与投资权益显然非为同种概念,投资者并无法直接向公司诉求自身权益,相反,他们通常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人)寻求救济途径。

然而,这种方法却存在一定局限性。

就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解释而言,除非获得公司过半数以上股东的许可,否则实际出资人仅可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司更改股东或签名发放入股证明、列入股东名册以及列入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完成登记备案等事项来解决问题。

3.名义股东损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潜在风险:

在常规的股权代持体系下,实际出资人通常隐身幕后,而由名义股东公开代行股东权利

这便会使得名义股东在面对种种压力和诱惑时,极易产生牺牲实际出资人利益的可能性。

举例来说,名义股东可能会故意隐瞒资产收益,或者滥用股东权利(在制定重大决策过程中未经协商),亦或是擅自对股权进行处置(如转让、质押)等行为皆属此列。

4.名义股东自身所要承担的风险:

例如,若在实际出资人未能履行出资责任的情况下,若一旦遭受到债权人追究,那么名义股东即使处于自身并非实际出资人的立场,也仍需在承诺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出资的法定义务,而不得再以此原由拒绝承担相应责任。

5.涉及到未来股权转让的税务风险:

诚然,如果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能够各尽其责且保持良好合作关系,以上所有风险均有可能得以规避。

然而,代持协议仍然面临着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那便是涉及到未来股权转让的税务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债权人代位权有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股权代持有什么风险”,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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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权代持风险
[律师回复]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股权代持在实践中较为普遍,但是股权代持是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实际出资人难以确立股东身份的风险:虽然司法解释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但是投资权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权益,投资权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人)主张,而不能直接向目标公司主张,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风险:在一般的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人在幕后,名义股东则在台前代为行使股东权利,面对各种诱惑,很可能出现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情形。而名义股东也有风险,比如:当实际投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时,若债权人追索,则名义股东需要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其不能以不是实际投资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要收回代持股权,如果是约定好的,按照约定即可。没有约定,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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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份的风险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产生代持股份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种:某些实际出资人基于某种考虑不愿意显示于公司股东名册或登记机关的备案文件之中;为了规避公司法对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200人以下);为了规避经营中的关联交易;为了规避国家法律对某些行业持股上限的限制;为了规避公司对股东身份的特别要求。 避免风险应遵循应采取以下措施: (1)保证股份代持协议为有效协议,实际出资人主张权利的基础是股权代持协议的有效。 (2)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详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约定高额违约责任并公证。针对上述所提及的法律风险,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应在股权代持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法责任,以防范上述风险。另外,约定高额违约责任并公证。约定严格的违约责任,加大违反协议的成本,使违约方的行为得不偿失,有利于对意图违反协议的一方双方予以震慑。 (3)设立股权质押担保。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同时,将显名股东代持的股份向实际出资人办理质押担保。这样就确保了显名股东无法擅自将股权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或者出卖转让;即使由于其他原因,比如执行或者继承分割需要变卖股权,实际出资人也可以质押权人的身份,获得优先权。 (4)将股份代持协议要告知其他股东或者公司的利害关系人。如果条件许可,应将股份代持协议告知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由其他股东在协议上书面认可,此时若代持股人私下将股权出让给其他股东,实际出资人可以其他股东知情而恶意受让为由宣告转让无效而取回股权。 对于股权代持的有效性,我国目前只针对“有限责任公司”有明确规定,并未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而在中国证券市场,代持是“绝对禁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股权清晰”成为禁止上市公司出现代持现象的理论依据。“如果企业给保荐机构如实说了代持的问题,一般分为两种处理:一种是代持比例非常非常低,企业也保证不会有举报的情况,大家就都装作不知情;第二种是有比例明显的代持,保荐机构一定会让企业整改,就是让实际出资人‘复位’”。对代持整改时,保荐机构要陪伴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去公证处公证,双方要签字,必要时要录音、录像;名义出资人、实际出资人出具承诺,承诺内容是,代持问题已经完全解决,如果日后再出现问题,由名义出资人和实际出资人个人承担问题,与企业和保荐机构无关;有时还会要求企业实际控制人也出具承诺,表示代持问题已经完全解决,日后出现问题的,实际控制人需承担责任;最后,保荐机构出具整改意见。保荐人需要将上述四项材料合并到申报材料当中,并在招股书中引用。有观点认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仅是部门规章,并非行政法规。股份有限公司如违反此规定,后果仅是不能IPO或上市后可能遭到行政处罚,但并不能否定股份代持的效力。根据法理,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资二合的特征,而股份有限公司则是纯粹的资合公司。因此,认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持有效性的条件应当比认定有限责任公司相对更加宽松。一般只要双方有关于股份代持的书面协议,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到位,且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应认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的股份代持行为有效。
代持股权的风险
[律师回复] 1、关于股权比例的约定;公司的股权在未来存在多种变化的可能性,比如:代持股权的比例并非一成不变,公司未来的增资扩股将导致股权比例的稀释,则实际出资人的利益将很难得到保障。
2、实际出资人难以确立股东身份的风险;虽然司法解释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但是投资权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权益,投资权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人)主张,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根据公司法解释,必须经过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实际出资人方可向法院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3、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风险;在一般的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人在幕后,名义股东则在台前代为行使股东权利,面对各种诱惑,很可能出现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情形。比如:名义股东不向实际投资人转交资产收益,滥用股东权利(重大决策事项未经协商),擅自处置股权(转让、质押)等等。
4、名义股东的风险;比如:当实际投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时,若债权人追索,则名义股东需要在承诺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而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投资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5、未来股权转让的税务风险;当然,如果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各司其职良好合作,以上风险也许都能避免。但是代持协议还有一个绕不开的问题——即未来股权转让的税务风险。当条件成熟、实际出资人准备解除代持协议时,税务问题就随之而来——从外观上看,实际出资人是从名义股东那里受让了股权,当然需要缴税!通常,税务机关对于当事人辩称因为股权代持关系,并未发生股权转让的说法并不认可,要求按照公允价值计算缴税。以上是股权代持协议可以做公证吗这个问题的解答。
《公司法》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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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的风险有哪些?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股权代持的风险有哪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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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我伯伯现在生意做大了,靠着自己的努力,从公司内给争取到股权了,只不过大额的属于股权代持的,就怕会有很多危险的,那股权代持有哪些法律风险呢?什么样的?
[律师回复] 随着近年来创业风潮的兴起,股权投资也成为众多高净值人士的投资选择,除了通过专业的投资管理机构代为进行股权投资的情况外,笔者遇到了多起“股权代持”的情况,有已经出现代持争议的,有双方之间请律师就代持起草法律文书的。去年,笔者经办了一起因隐名投资公司股权引发的代持股纠纷持,虽然最终双方调解结案,返还投资本金,但是,并没有达到当事人预设的,由隐名股东成为显名股东的目的。通过此次办理股权代持纠纷案件的过程,笔者对该类情况进行了全面梳理,特推送如下:
(一)代持股纠纷案件涉及类型
代持股权纠纷类型主要包括:
一,股东资格认定纠纷 ,主要表现为隐名股东请求显名。
二,代持股相关协议的效力确认纠纷 ,即隐名或显名股东请求法院确认(或否认)代持股协议的效力。
三,股东主张行使股东权纠纷 ,比如隐名股东作为实际投资人主张行使知情权等权利。
四,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的纠纷 ,比如,公司债权人请求显名股东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显名股东披露隐名股东,所涉及的显隐股东双方之间以及与债权人之间的纠纷。
五,代持股被转让的善意第三人保护纠纷 ,比如显名股东将代持的标的股权进行转让或者设定质押担保,隐名股东主张股权归其所有时,所引发的有关善意第三人(受让人、质权人)保护的问题。
六,投资资金性质的纠纷 ,比如一方主张其系隐名股东,经由显名股东投入公司的资金性质是股权出资,而显名股东主张该笔款项是借款。
(二)股权代持原因分析
股权代持的原因呈多样化,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特定身份的主体因规避法律、政策或纪律规定,将股权交由他人代持。 比如公务人员为规避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特定行业有执业准入限制的人员为规避限制性规定,境外投资人为规避对外资限制准入领域的投资规定,而借用他人名义投资入股公司。
二,名为代持实际为其他法律行为作担保。 比如甲向乙借款,双方签订协议,甲名下的股权转让给乙,暂交由乙代持,待甲归还借款后,则乙将股权归于甲的名下。
三,代为投资。 例如A拥有闲置资金,委托B代为向某公司投资。该类纠纷往往易引起系代持股纠纷还是委托理财纠纷抑或借贷纠纷的混淆。
四,为节约成本。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节约相关成本(比如税务成本)或隐匿自己的财产收入,将其股权交由他人代持,后引发纠纷。
(三)股权代持所引发的相关法律风险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股东的出资以及所持股权比例是股东享有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主要依据。
股权代持突破了出资人、股东身份、股权的特定联系,影响到交易的安全和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就有关股权代持的情况,该行为会对代持双方(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公司以及其他外部主体的利益造成相应的法律风险。
一,对隐名股东即实际投资人的风险
1、隐名股东主张股东身份(显名)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当隐名股东主张股东身份即请求显名时,存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人合性”障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gt;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隐名股东主张变更股东、要求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及要求办理工商登记的,应当经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在隐名股东无法提供公司其他过半数股东同意的相关证据下,即使该隐名股东是涉案股权的实际出资人,其主张成为显名股东或者要求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的,仍旧存在困难。
2、隐名股东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存在法律障碍。
出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考虑,对于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签订的代持股协议,如没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一般应认定有效。但是,如果公司其他股东事先不知道显名股东背后还有隐名股东存在,或者知晓后对该隐名股东的身份不予认可的,则代持股协议的很多约定无法及于公司或公司的其他股东。例如,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有关于公司分红的约定,但这种约定对公司或其他股东往往无效。隐名股东只能根据代持股协议的约定,要求代持人在获取的股利中分取约定的部分给隐名股东,而不能根据其与代持人的约定直接要求公司对其分红。又如,隐名股东还面临无法行使股东知情权的风险。有的实际出资人并未记载于股东名册或者工商登记资料,虽怀疑其他股东在公司经营中有损害其利益的行为,但隐名股东在未显名的情况下,若起诉直接主张行使股东知情权的,因其不具备《公司法》规定的享有股东知情权的主体资格,也会面临败诉风险。
3、代持股权被转让或被质押,善意第三人将优先于隐名股东受保护。
隐名股东在依法显名之前,其股东身份和权益并不被外人所知,故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实践中,显名股东擅自以转让、设定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股权时,当受让的第三人无从知晓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时,按照善意取得原理,善意第三人可以获得受让的股权(或行使质权)。尽管隐名股东可以依据代持股协议要求代持人赔偿损失,但如果代持人没有偿债能力,风险只能由该隐名股东承担。
4、显名股东成为被执行人时,代持股权可以作为被执行财产。
在股权代持过程中,如果显名股东因自身债务而涉诉,进而因败诉而成为被执行人时,显名股东所代持的股份很有可能被作为执行财产被冻结、拍卖。此时,隐名股东不能以代持协议为依据主张代持的股份不属于显名股东的被执行财产。如果该股权被拍卖成交,竞买款首先应作为执行财产偿付显名股东的债权人。虽然隐名股东可以向显名股东主张赔偿股权损失,但很有可能因显名股东没有偿债能力而难以弥补相应的损失。
二,对显名股东即代持人的风险
1、债权人依法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时,显名股东面临承担清偿责任风险。
根据《公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公司需要对外承担债务而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时,如果股东对公司有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债权人可要求该股东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果部分发起人股东在设立公司时出资不实的,则债权人可要求发起人股东在不实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相互连带承担清偿责任。显名股东在对外的工商登记信息中登记为公司股东,如果该显名股东所持股份存在出资不实情形的(实际可能是隐名投资人未真实出资或抽回出资),则公司债权人可根据工商登记的股东信息,要求显名股东(代持人)在出资不实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显名股东以其仅是代持人没有出资义务作为抗辩的,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2、显名股东会面临难以退出公司的风险。
与前述隐名股东要求显名,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相似,显名股东如果不愿再继续代持,欲退出公司或者让隐名股东显名,也要受到该条件的限制。如果其他股东事先不知有股权代持情形,事后又不愿意实际投资人显名的,则该代持人仍然难以退出。另外,一些股权代持协议约定在某些条件成就时,显名股东将其名下股权变更至隐名股东名下。但在实践中,对相关条件是否成就存在较大争议,显名股东无法完成举证的,也会导致显名股东的退出困难。
三,对公司及外部人的风险
1、公司易卷入讼累。
实际投资人与显名股东通过订立股权代持合同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基于此种约定,实际投资人、显名股东、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外部债权人等之间直接或间接产生了各种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继而会引发一系列纠纷。在不同类型的隐名投资法律关系中,隐名投资还会涉及代理、合伙、信托等法律关系。实践中,无论是隐名股东要求确认其股权,还是要求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公司都难以避免会卷入诉讼。
2、以人合性为基础的有限公司股东之间的信任会受到破坏,不利于公司的稳定发展。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特征,股东之间的相互了解及信任是公司得以正常经营及发展存续的基础与前提,而打破或者影响公司“人合性”的行为,很可能导致公司发展陷入困局。因此,为了保持股东之间的彼此信任,很多公司在成立之前,均会通过股东之间的协议对股东的出资、条件或者范围加以限定。在公司成立之后,还会通过公司章程等内部文件对于新增股东、股权对外转让等与“人合性”相关的事项予以规定。出于各种目的的股权代持行为,往往是对股东之间了解与信任的一种破坏。对于公司而言,若其他股东事先并不知晓股权代持事项,显名股东既未向其他股东披露实际出资人的信息,亦未披露股权代持协议的条款约定,一旦显名股东要求退出公司或隐名股东要求确认股东资格,特别是在实际出资人与其他股东缺乏信任时,矛盾就会凸显,从而有损于公司的稳定与发展。
3、股权代持无益于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
商事交易的安全与效率,是维护健康市场秩序的重要保障。经工商登记的股东资格、出资情况、持股比例等信息,应受到“商事外观主义”与“公示公信原则”的保护,从而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与提升交易效率。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隐藏了股权出资的真实情况,增加了交易行为的复杂性,造成了交易信息的不对称,导致交易的外部相对方对于了解交易对方的资信状况需要付出更多的人力、精力、财力等成本,进而影响交易的安全以及交易的效率。
(四)股权代持的律师意见
股权代持行为虽然作为一种投资方式,可以满足投资者隐藏身份以获取某种投资收益的目的,但是从涉案纠纷来看,市场主体还是应当权衡利弊,慎玩股权“隐身术”,一旦涉诉相关权利往往难以得到司法保障。
一,司法不鼓励股权代持行为
虽然股权代持行为系当事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自主行为,法律对一般的股权代持行为并未禁止,但是股权代持行为对代持人、实际投资人等均会带来法律上的风险,当事人在实施股权代持行为时需权衡利弊,谨慎代持。股权代持行为使得公司登记的名义股东与实际投资人不一致,在市场交易中会使交易对象对公司的信息产生误判;一旦代持行为被披露,对于公司商业信誉也会产生影响,这些都不利于市场诚信体系的建设。法院在掌握司法尺度时一般不鼓励股权代持行为。
二,对于代持股协议的效力采取内外区分原则
在代持股纠纷中,法院一般会区分代持股行为的内外效力之别。这种区分涵盖了两个层面,一是区分代持股协议在协议当事人之间的效力和对公司其他股东的效力。代持股协议的约定对于协议当事人(实际投资人与代持人)之间一般是有效的,但如果公司其他股东对代持股行为并不知情,则代持股协议往往对公司其他股东难以发生效力,对公司也难以发生效力。二是区分代持股行为与股东对外应负的责任。即使代持股协议约定由实际投资人承担出资义务,或者约定显名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概不负责,但如果该代持的股份出资不实,公司的债权人仍可以要求显名股东在出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责任。内外区分原则是法院审理涉代持股纠纷的一项重要原则。
三,对于规避法律纪律规定的代持股行为予以遏制
对于刻意隐瞒自己的特殊身份,规避法律纪律规定进行代持股的行为,例如对于公务人员利用代持股形式参与经商办企业,特定行业监管人员、中介人员利用代持股形式代持监管或服务对象的公司的股份,规避有关身份隔离的法律纪律规定,境外人员通过代持股形式持有境内属于外资限制准入领域的公司的股份,等等,该些行为将不被法律所允许,并且可能受到有关只能部门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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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来持有股权的一种行为。股权代持也实践中较为普遍,但是股权代持是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的。
(1)实际出资人难以确立股东身份的风险:虽然公司法司法解释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但是投资收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收益,投资收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人)主张,而不能直接向目标公司主张,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2)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风险:在一般的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人在幕后,名义股东则在台前代为行使股东权利,很可能出现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情形。
(3)而名义股东也有风险,比如:当实际投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时,若债权人追索,则名义股东需要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其不能以不是实际投资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代持股人的法律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代持股人的法律风险问题解答如下,
(一)实际出资人可能面临的风险:
1.股份代持协议因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而无效,实际出资人将无法依据该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
2.如果得不到公司半数以上股东认可,实际出资人可能面临无法转正的尴尬局面。
3.名义股东可能擅自对股份进行处分。
4.名义股东可能会在股利取得、股份表决权的行使、资产分配等方面背离实际出资人的本意或实施损害实际出资人的行为。
5.名义股东如果拖欠债务,其所代持的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可能会被查封或拍卖。
(二)名义股东可能面临的风险:
1.如果股份代持协议无效,并且名义股东不愿成为该公司的实际股东并且也没有出资能力的时候,对于名义股东也是一件非常麻烦的事情。
2.实际出资人出资不到位,可能会被公司债权人或其他股东追索。
3.如果双方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实际参与公司管理,那么,如果其行为违反公司法规定而被公司或其他股东或债权人主张权利,那么,名义股东很可能被牵涉其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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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人的风险有哪些?
股权代持人的风险有:法律效力被否定的风险、显名股东恶意侵害权益的风险、隐名股东难以确立股东身份风险、显名股强制执行的风险等,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股权代持协议的相关规定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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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问题解答如下,
(一)实际出资人可能面临的风险:
1.股份代持协议因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而无效,实际出资人将无法依据该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
2.如果得不到公司半数以上股东认可,实际出资人可能面临无法转正的尴尬局面。
3.名义股东可能擅自对股份进行处分。
4.名义股东可能会在股利取得、股份表决权的行使、资产分配等方面背离实际出资人的本意或实施损害实际出资人的行为。
5.名义股东如果拖欠债务,其所代持的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可能会被查封或拍卖。
(二)名义股东可能面临的风险:
1.如果股份代持协议无效,并且名义股东不愿成为该公司的实际股东并且也没有出资能力的时候,对于名义股东也是一件非常麻烦的事情。
2.实际出资人出资不到位,可能会被公司债权人或其他股东追索。
3.如果双方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实际参与公司管理,那么,如果其行为违反公司法规定而被公司或其他股东或债权人主张权利,那么,名义股东很可能被牵涉其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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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人的法律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代持股人的法律风险问题解答如下,
(一)实际出资人可能面临的风险:
1.股份代持协议因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而无效,实际出资人将无法依据该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
2.如果得不到公司半数以上股东认可,实际出资人可能面临无法转正的尴尬局面。
3.名义股东可能擅自对股份进行处分。
4.名义股东可能会在股利取得、股份表决权的行使、资产分配等方面背离实际出资人的本意或实施损害实际出资人的行为。
5.名义股东如果拖欠债务,其所代持的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可能会被查封或拍卖。
(二)名义股东可能面临的风险:
1.如果股份代持协议无效,并且名义股东不愿成为该公司的实际股东并且也没有出资能力的时候,对于名义股东也是一件非常麻烦的事情。
2.实际出资人出资不到位,可能会被公司债权人或其他股东追索。
3.如果双方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实际参与公司管理,那么,如果其行为违反公司法规定而被公司或其他股东或债权人主张权利,那么,名义股东很可能被牵涉其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代持股人的法律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代持股人的法律风险问题解答如下,
(一)实际出资人可能面临的风险:
1.股份代持协议因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而无效,实际出资人将无法依据该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
2.如果得不到公司半数以上股东认可,实际出资人可能面临无法转正的尴尬局面。
3.名义股东可能擅自对股份进行处分。
4.名义股东可能会在股利取得、股份表决权的行使、资产分配等方面背离实际出资人的本意或实施损害实际出资人的行为。
5.名义股东如果拖欠债务,其所代持的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可能会被查封或拍卖。
(二)名义股东可能面临的风险:
1.如果股份代持协议无效,并且名义股东不愿成为该公司的实际股东并且也没有出资能力的时候,对于名义股东也是一件非常麻烦的事情。
2.实际出资人出资不到位,可能会被公司债权人或其他股东追索。
3.如果双方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实际参与公司管理,那么,如果其行为违反公司法规定而被公司或其他股东或债权人主张权利,那么,名义股东很可能被牵涉其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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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人的风险有哪些?
(一)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被否定的风险(二)显名股东恶意侵害隐名股东权益的风险(三)隐名股东难以确立股东身份、无法向公司主张权益的风险(四)显名股东的债权人针对显名股东股权强制执行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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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的风险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做如下解答:从你说的情况,结合《公司法》的规定分析,首先代持人和被代持人需要了解一下被投资公司所从事的行业是否有主体资格限制,比如根据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产业规定,某些行业限制外国投资者投资,外国投资者投资于限制类的行业必须经过审批机关批准;还有些行业禁止外国投资者投资,外国投资者投资于这类行业的投资不受任何法律保护。在此情况下,如果被投资公司所从事的行业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有限制,代持人和被代持人通过签订股权代持协议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达到曲线投资的目的,这类协议就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双方产生争议时,合同约定的被代持人权益将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其次代持人和被代持人需要在合同中明确代持股权的权益归属。很多情况下代持人和被代持人没有通过书面约定明确代持股权的权益归属,也没有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导致产生争议时无法明确股权归属。签订协议明确股权归属,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将大大降低这类风险。实践中曾出现代持人未经被代持人同意将代持股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如果第三人为善意受让人,比如第三人并不知道代持人和被代持人的代持关系,而且第三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股权,这种情况下第三人将实际取得代持股权。为防止这种情况的出现,被代持人一方面需要及时了解代持股权的情况,另一方面可以提前采取一些预防措施,比如提前办好股权转让手续等。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意味着股东可以在章程中对股权转让作出其他限制,因此可以考虑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转让股权的,应提前通知公司,否则股权转让无效或者公司有权申请撤销等。这样被代持人在控制公司的情况下,如果代持人未经被代持人同意即将代持股权转让给第三人,被代持人就可以提前知晓股权转让的情况,进而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否则被代持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权转让无效或申请撤销股权转让,以保护自己的权益。上述内容如果没有解决您的问题,可以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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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有什么风险
[律师回复] 股权代持突破了出资人、股东身份、股权的特定联系,影响了交易的安全和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给各方权益都带来的法律风险如下:
1.对隐名股东即实际投资人的风险

1)隐名股东主张股东身份(显名)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隐名股东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存在法律障碍。

3)代持股权被转让或被质押,善意第三人将优先于隐名股东受保护。

4)显名股东成为被执行人时,为保护债权人,代持股权可以作为被执行财产。
2.对显名股东即代持人的风险

1)债权人依法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时,显名股东面临承担清偿责任风险。

2)显名股东会面临难以退出公司的风险。
3.对公司及外部人的风险

1)公司易卷入讼累。

2)以人合性为基础的有限公司股东之间的信任会受到破坏,不利于公司的稳定发展。

3)股权代持无益于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

风险提示:在代持协议开始履行前,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实际出资人难以确立股东身份的情形;
2、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情形;
2、名义股东应当注意,债权人追索。若存在,则名义股东需要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
具体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二十四条。
股权代持有什么风险
[律师回复] 股权代持突破了出资人、股东身份、股权的特定联系,影响了交易的安全和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给各方权益都带来的法律风险如下:
1.对隐名股东即实际投资人的风险

1)隐名股东主张股东身份(显名)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隐名股东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存在法律障碍。

3)代持股权被转让或被质押,善意第三人将优先于隐名股东受保护。

4)显名股东成为被执行人时,为保护债权人,代持股权可以作为被执行财产。
2.对显名股东即代持人的风险

1)债权人依法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时,显名股东面临承担清偿责任风险。

2)显名股东会面临难以退出公司的风险。
3.对公司及外部人的风险

1)公司易卷入讼累。

2)以人合性为基础的有限公司股东之间的信任会受到破坏,不利于公司的稳定发展。

3)股权代持无益于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

风险提示:在代持协议开始履行前,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实际出资人难以确立股东身份的情形;
2、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情形;
2、名义股东应当注意,债权人追索。若存在,则名义股东需要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
具体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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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有,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被否定的风险、以及还有显名股东恶意侵害隐名股东权益的风险、再者就是隐名股东难以确立股东的身份,无法向公司主张自己的权益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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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代持风险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一、实际出资人面临的法律风险:
实际出资人作为股东所享有的权益可能遭受损失,这是因为名义股东若未能按照约定或实际出资人的期望行使股东权,将直接导致实际出资人的股东权益受到侵害;
其次,实际出资人亦须承受相应的法律风险,例如名义股东可能因疏忽或者恶意行为侵犯其他股东、公司及其债权人们的利益,从而需承担应负的法律责任,而这些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最终可能由实际出资人来承担;
最后,实际出资人的股权也可能遭到不当处置或强制执行,例如名义股东将股权转让或质押予第三方,或者名义股东自身背负未偿还之债务,那么其名下的股权便可能被法院强制执行并进行拍卖。
二、名义股东所面临的法律风险:
首先,名义出资人需承担瑕疵出资的法律风险,即当实际出资人未能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时,名义股东将被迫代为履行出资义务以规避逾期出资的法律责任;
其次,名义股东还有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威胁,这是因为他们可能参与到公司的日常运营及管理之中,在此过程中若出现违法经营行为,甚至触犯刑法规定,便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公司所面临的法律风险:
首先,公司可能陷入股权纷争的困境,这是由于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之间发生纠纷,导致公司被牵涉其中,成为诉讼中的第三方当事人,从而加重了公司的诉讼负担;
其次,股权代持的名义股东背后可能隐藏着一位或多位实际出资人,其他股东可能对此表示反对,拒绝承认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身份,进而引发争议,这无疑会破坏有限公司间原本建立起来的“人合性”信任基础,影响公司的正常治理和经营活动。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国家出资公司,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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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的风险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产生代持股份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种:某些实际出资人基于某种考虑不愿意显示于公司股东名册或登记机关的备案文件之中;为了规避公司法对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200人以下);为了规避经营中的关联交易;为了规避国家法律对某些行业持股上限的限制;为了规避公司对股东身份的特别要求。 避免风险应遵循应采取以下措施: (1)保证股份代持协议为有效协议,实际出资人主张权利的基础是股权代持协议的有效。 (2)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详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约定高额违约责任并公证。针对上述所提及的法律风险,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应在股权代持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法责任,以防范上述风险。另外,约定高额违约责任并公证。约定严格的违约责任,加大违反协议的成本,使违约方的行为得不偿失,有利于对意图违反协议的一方双方予以震慑。 (3)设立股权质押担保。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同时,将显名股东代持的股份向实际出资人办理质押担保。这样就确保了显名股东无法擅自将股权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或者出卖转让;即使由于其他原因,比如执行或者继承分割需要变卖股权,实际出资人也可以质押权人的身份,获得优先权。 (4)将股份代持协议要告知其他股东或者公司的利害关系人。如果条件许可,应将股份代持协议告知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由其他股东在协议上书面认可,此时若代持股人私下将股权出让给其他股东,实际出资人可以其他股东知情而恶意受让为由宣告转让无效而取回股权。 对于股权代持的有效性,我国目前只针对“有限责任公司”有明确规定,并未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而在中国证券市场,代持是“绝对禁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股权清晰”成为禁止上市公司出现代持现象的理论依据。“如果企业给保荐机构如实说了代持的问题,一般分为两种处理:一种是代持比例非常非常低,企业也保证不会有举报的情况,大家就都装作不知情;第二种是有比例明显的代持,保荐机构一定会让企业整改,就是让实际出资人‘复位’”。对代持整改时,保荐机构要陪伴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去公证处公证,双方要签字,必要时要录音、录像;名义出资人、实际出资人出具承诺,承诺内容是,代持问题已经完全解决,如果日后再出现问题,由名义出资人和实际出资人个人承担问题,与企业和保荐机构无关;有时还会要求企业实际控制人也出具承诺,表示代持问题已经完全解决,日后出现问题的,实际控制人需承担责任;最后,保荐机构出具整改意见。保荐人需要将上述四项材料合并到申报材料当中,并在招股书中引用。有观点认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仅是部门规章,并非行政法规。股份有限公司如违反此规定,后果仅是不能IPO或上市后可能遭到行政处罚,但并不能否定股份代持的效力。根据法理,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资二合的特征,而股份有限公司则是纯粹的资合公司。因此,认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持有效性的条件应当比认定有限责任公司相对更加宽松。一般只要双方有关于股份代持的书面协议,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到位,且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应认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的股份代持行为有效。
代持股协议有什么风险
[律师回复]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
1、代持协议的效力问题
代持股隐名投资合法的前提。如果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以及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且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那么这种委托持股是有效的。
如:外国投资者规避中国法律规定,通过股权代持方式进入相关行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此时实际出资者和名义股东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会因违反中国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
2、代持股人滥用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利的
为防止代持股人在实际出资人不知情情况下擅自行使股东权利,代持股协议如果条件许可应当告知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由其他股东在协议上书面认可。这样其他股东也可以制止代持股人的违约行为。而且,如果代持股人私下将股权出让给了其他股东,实际出资人也可以其他股东知情而恶意受让为由宣告转让无效而取回股权。
3、代持股人擅自出让或质押股权
如名义股东未经实际投资者同意将被代持股权转让,实际投资者只能依据股权代持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赔偿损失,而不能主张名义股东和善意第三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为预防代持股权被转让,可以将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质押给实际投资者,实际投资者为质权人,名义股东为质押人。根据相关规定,未经质权人同意,质押人不得转让被质押股权,工商登记机关不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4、由于代持股人自身原因导致诉讼而被冻结保全或者执行名下的代持股份
当代持股人出现其他不能偿还的债务时,和其他有权机关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代持股权用于偿还代持股人的债务的。真正的出资人如果未能及时阻止,只有依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人主张赔偿责任。
5、代持股人死亡引发继承纠纷或离婚纠纷
代持股人死亡或离婚时,则其名下的股权作为财产有可能涉及到继承或离婚分割的法律纠纷。实际出资人不得不卷入相关纠纷案件中,才能拿回自己的财产权。
排除代持股人的财产权。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代持股人行使其名下股权的财产所有权,如果出现意外死亡、离婚分割等情况时,其代持的股权不是他的个人财产,也就不能作为遗产或者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样就确保了实际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
6、在处分股权时被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
在入股时通过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明确的股份转让权利。
股权代持的风险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产生代持股份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种:某些实际出资人基于某种考虑不愿意显示于公司股东名册或登记机关的备案文件之中;为了规避公司法对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200人以下);为了规避经营中的关联交易;为了规避国家法律对某些行业持股上限的限制;为了规避公司对股东身份的特别要求。
避免风险应遵循应采取以下措施:
(1)保证股份代持协议为有效协议,实际出资人主张权利的基础是股权代持协议的有效。
(2)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详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约定高额违约责任并公证。针对上述所提及的法律风险,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应在股权代持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法责任,以防范上述风险。另外,约定高额违约责任并公证。约定严格的违约责任,加大违反协议的成本,使违约方的行为得不偿失,有利于对意图违反协议的一方双方予以震慑。
(3)设立股权质押担保。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同时,将显名股东代持的股份向实际出资人办理质押担保。这样就确保了显名股东无法擅自将股权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或者出卖转让;即使由于其他原因,比如执行或者继承分割需要变卖股权,实际出资人也可以质押权人的身份,获得优先权。
(4)将股份代持协议要告知其他股东或者公司的利害关系人。如果条件许可,应将股份代持协议告知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由其他股东在协议上书面认可,此时若代持股人私下将股权出让给其他股东,实际出资人可以其他股东知情而恶意受让为由宣告转让无效而取回股权。
对于股权代持的有效性,我国目前只针对“有限责任公司”有明确规定,并未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而在中国证券市场,代持是“绝对禁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股权清晰”成为禁止上市公司出现代持现象的理论依据。“如果企业给保荐机构如实说了代持的问题,一般分为两种处理:一种是代持比例非常非常低,企业也保证不会有举报的情况,大家就都装作不知情;第二种是有比例明显的代持,保荐机构一定会让企业整改,就是让实际出资人‘复位’”。对代持整改时,保荐机构要陪伴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去公证处公证,双方要签字,必要时要录音、录像;名义出资人、实际出资人出具承诺,承诺内容是,代持问题已经完全解决,如果日后再出现问题,由名义出资人和实际出资人个人承担问题,与企业和保荐机构无关;有时还会要求企业实际控制人也出具承诺,表示代持问题已经完全解决,日后出现问题的,实际控制人需承担责任;最后,保荐机构出具整改意见。保荐人需要将上述四项材料合并到申报材料当中,并在招股书中引用。有观点认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仅是部门规章,并非行政法规。股份有限公司如违反此规定,后果仅是不能IPO或上市后可能遭到行政处罚,但并不能否定股份代持的效力。根据法理,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资二合的特征,而股份有限公司则是纯粹的资合公司。因此,认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持有效性的条件应当比认定有限责任公司相对更加宽松。一般只要双方有关于股份代持的书面协议,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到位,且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应认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的股份代持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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