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
协议离婚时,遵循以下严谨而周密的流程步骤:
首先,双方
当事人就
离婚事宜达成并签署明确的
离婚协议书;
接着,当事人需携带有效
身份证明文件、离婚协议书以及户口簿等资料,前往具有
管辖权的
婚姻登记机关
提出离婚登记申请;
在此过程中,必须确保能够提供完整完备的
个人信息及文件资料;
随后,等候婚姻
登记机关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流程;
最后,若顺利通过审查,将进入为期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待冷静期满后,双方当事人应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领取正式的
离婚证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
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