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通常涵盖于
劳动合同时限之内,属于用人单位对
劳动者的资格评估以及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需求衡量的时间段。
这既是雇主对员工的考量,也是员工对于工作环境是否适应的审核过程,综合体现出双方选择伊始时的互相评估和决定。
值得关注的是,同一家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之间,试用期的设定仅能出现一次。
另外,试用期实际上包含在劳动合同周期之中。
若劳动合同仅规定了试用期而无其他明示期限,则视为该试用期并不存在,转而将该设立的期限视为完整的劳动合同时期。
针对三年或以上长期稳定的固定期限及无明确期限的劳动合同来说,试用期的长度不得超过6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