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
公诉类刑事案件过程中,若案情符合自诉的法定要件,被害方有权自我
诉讼。
其中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告知方处置的案件;
(2)被害人有充足
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持有充足证据证实针对其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侵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但却遭到公安机构或人民检察院无视并未追究被告人法律责任的案件。
在上述三种状况下,被害方可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自我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