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欠下的赌债并非能直接被判定为虚假
诉讼。
所谓的虚假诉讼,通常是指
当事人基于不正当的动机与目的,滥用法律所赋予的
诉讼权利,通过虚构诉讼主体、
捏造事实及伪造
证据之手段
提起民事诉讼,从而导致法院产生
误判或不当调剂。
法院在审理各类
债权债务纷争案件中,理应对
借贷关系的缘起、时间、场所、资金来源、交付途径、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间的人际关系及其经济状况等关键因素进行严谨的审查,以全面综合地评断该争议是否构成
虚假民事诉讼。《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
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
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
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
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
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
借款人的配偶或者
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
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
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