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设立人为设立
法人而进行的所有
民事行为,若该法人最终得以正式成立,那么相应的法律后果均应由该法人来承担;
另外,设立人为设立法人时,如以自身名义从事相应民事活动且引发了相应的
民事责任,则第三方有权在任何时候选择要求该法人或设立者承担此民事责任。
因此,当公司成功注册登记后,设立过程中所涉及的
债务均应当由公司负责承担;
然而,如果设立者在为设立法人而进行的民事活动中,是以个人名义进行而涉及到了民事责任问题,那么第三方可以选择向公司或者设立者寻求
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
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