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因顾客自身疏忽导致遭受
意外伤害,而商场能充分举证已履行了其应有的安全保障责任义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商场将无需为受害者的
伤残付出任何
赔偿。
不过,假如商场未能充分履行其安全保障的职责,那么则需承担赔偿之责。
此外,如若顾客受到的伤害系由第三方行为直接造成,那么由第三方承担主要的侵犯权益的法律责任,而如果商场在此过程中未能充分履职,那么它应对此承担为补足他人责任所必需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