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地区的个人私宅在双方缔
结婚姻关系之前便已修建完毕并且确立其为该方的独立财产,此时在此建筑上妻子将不享有权利;
然而若该建筑是在婚后共同修建完成的,那么它应被视为双方的
共有财产,妻子在这其中将拥有部分权益。
在以下情况下,财产将被法院判定为属于丈夫或妻子单方所有:(一)在婚前一方获得的财产;
(二)在一方身体遭受损伤后获取到的
医疗费以及残疾人士生活补助费用;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仅归属于某一方所有的财产;
(四)只供某一方使用的生活用品;
(五)除上述列举之外应该归属于单个一方所有的任何其他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