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前提下,
抢劫犯的
刑罚可由
假释制度所取代。
符合
假释条件者,需满足被判
有期徒刑并执行原
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条款,对于被判定为无期
徒刑的罪犯,若已服刑超过十三年时间,且期间积极遵守各项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表现出真正悔过自新的决心,以及未再有
犯罪风险的情况,方可获得假释机会。
如有特殊情况,经过最高人
民法院的严格审核同意后,同样有可能获批假释。《
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
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
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
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