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发生如以下任何情况之一,以至于签署的
建设工程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1、有关企业或个人所具备的经营建筑活动主体资格存在瑕疵;
2、该建设工程供款未遵循国家所制定的明确程序并获得相应的批准许可;
3、
承包方擅自对其
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进行整体性的转包;
4、承包方采取肢解方式,将原本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分成若干部分,再以分包的形式分发给第三方;
5、作为建设工程总承包商,未经建设单位事先同意,擅自将
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契约分包转让予他人;
6、分包单位在完成自身
合同义务之后,又转而将承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甚至转让予他人;
7、其他依据法律
法规及相关案例可被确认无效的类似情节。
二、针对已被认定为无效的
施工合同,
工程款应根据如下原则予以衡量与确定:
1、倘若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虽已无效,但经过验收发现
建设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的,则可以参照原有的合同中有关工程价款的规定,
折价补偿承包方应得款项;
2、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被判定为无效,同时通过验收检测发现建设工程质量未能达到标准的,则可依以下几种情况来予以紧急处理:
(1)当修复后的建设工程再次经受验收后表现符合质量标准时,发包方可提出申请,要求承包方承担有关修复方面的费用;
(2)在修复后的建设工程再度接受检验仍然达不到质量标准的前提下,承包方将丧失提请参照原定合同中有关工程价款规定折价补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
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