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之后再度组建家庭的情况下,财产将被认定为各自主张的婚前个人财产。
然而,男女双方享有自由协商的权力,可以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及
婚前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约定,是全权归各自主管、共同持有或是部分由各自主管、部分由双方共享等不同方式。
此项约定须采用书面文体加以明确。
当夫妻双方针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所作出的约定具备法律效力时,对于双方均构成法律约束。
倘若夫妻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进行约定并将其归属,其中一方对第三方产生的负债,如果第三方已知晓该约定存在,则应以该方的个人财产来承担和清偿相应
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