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被判为无效时,关于
工程款结算方式的议题便成为焦点之一。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司法解释,当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达到合格标准时,参考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对
承包者进行
折价补偿。
然而,若建设工程无法通过验收程序,更进一步地,修复完成之后的建设工程再次验收依然不达合格水平的话,发包方则有权向
承包方提出支付修复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的要求。
而修复完成之后的建设工程如果再次验收依然未能通过的话,承包方将失去请求按照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来对该建设工程进行折价补偿的权利。
本法律规定仅列举部分主要观点,具体情况还需参考实际情况作出判断。《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