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夫妻达成协议而后进行
离婚是具有法律效果的。
按照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要达成离婚意愿的,需要相互签署一份详细的书面
离婚协议,并且必须亲手
递交至当地的
婚姻登记机关请求
办理离婚手续。
在这份离婚协议中,既应明确表达双方关于自愿
解除婚姻关系的意志,同时也要针对
孩子抚养问题、
财产分配问题以及
债务负担问题展开充分的协商,最后形成统一的解决方案。
在完成这一系列程序后,等待一个月的冷静期结束之后,
当事人就可以领取到
离婚证明书了。《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
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
户口所在地的婚姻
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
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
身份证;
(二)本人的
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
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