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之后,若其中一方选择了再次步入婚姻的殿堂,那么他们仍然有权争取回对
孩子的抚养权力。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他们能够轻易地获得这个权力,在对待这种情况下的
抚养权问题上,法庭通常会慎重考虑并施加以下几点要求:
首先,如果与孩子共处一室的那一方由于身患严重疾病或是遭受了
重大事故而导致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以至于无法继续承担起
抚养孩子的重任;
其次,倘若孩子已经年满八岁,且该童心愿意投奔另一方生活,那么对方需要满足同时具有抚养孩子的能力才可以被认可;
第三,在共育子女期间,如果那一方未尽到应有的
抚养责任甚至表现出虐待子女的行为,或者是其与孩子共享的日常生活对于孩子的身心发展造成了显著的负面影响,那么这些情况也被视为是合理提出
抚养权申请的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
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