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夫妻一方在此期间,本着个人名义超出了维持家庭日常运转所需,所背负的
债务便应视为
个人债务;
然而,如果
债权人工能够提供
证据表明,此项贷款确实是被用于支持
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二人的共同决策与意愿产生的,那么这笔债务也可以被归类为
夫妻共同债务。
换言之,在婚姻关系仍然持续的阶段中,夫妻任何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承担的各类家庭日常生活所必需的债务及夫妇双方事先共同签字或是在后期的某一时刻,经单方面认可后形成的共识和达成的债务,都应该被确认并定义为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