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人并不能直接对
质押物行使处分权利。
当
债务人未能及时履行其到期
债务或产生了合同约定的实现质权的特定情况时,质权人有权与其出质人进行协商,通过对
质押财产进行估值后达成交易,或者是在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产生的收益中,优先受偿自己的权益。
在质权存在的整个期限内,若未经过出质人的明确同意,质权人擅自对质押财产进行使用或处分行为,给出质人带来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
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
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