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需由建筑施工单位进行主导和组织工作。
作为建设单位,必须严谨遵守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每项详细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各个环节所涉及到的文件以及资料,要依照时间顺序进行及时有效地搜集、整理、归档,同时还要完善建筑项目的档案制度,在建设工程圆满完工并通过验收之后,应立即向负责此项业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是其他相關职能部门无偿移交完整的建设项目档案材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