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之后,关于
抚养权的问题同样有权进行变动。
这是由于子女的成长过程往往是一场长期而复杂的过程,伴随着时间的推移,父母双方的
抚养条件以及子女本身所处的环境都可能出现各种变故。
为确保子女能够在稳定、健康的环境下茁壮成长,法律特别许可
离婚夫妻在特定情况下改变子女的
抚养权归属。
这种变动通常有以下两种途径实现:
第一种方式,即由父母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共识来变更他们之间的子女抚养关系;
第二种方式则是如果父母无法就此事达成共识,或者仅仅是一方希望改变
子女抚养权,应该
向法院提起诉讼。
而在此类
诉讼中,只要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法定情形,法院就应认可并支持原告(原诉求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请求:
首先,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亲或母亲由于患有严重疾病或者身体残疾已经无法继续执行其抚养责任;
其次,虽然与其子女共同生活,但却未尽到
抚养义务甚至存在虐待儿童的恶劣行径,或者这样的抚养状态已经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了负面影响;
再次,如若子女年满八周岁且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而后者也具备抚养子女的实际能力;
最后,如果存在其他正当的理由需要变更原本的抚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
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
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