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协议离婚程序中,
当事人需以
书面形式确立
离婚协议,且离婚协议须经过夫妻双方当面签字确定,同时获得当地
婚姻登记主管机构的批准认可。
协议中应当明确描述双方当事人对于
解除婚姻关系自愿达成共识之意愿,以及针对子女抚育、
财产分配及
债务处理等相关事宜所
协商一致的解决方案。
具体条目如下:
1.包含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例如:
姓氏、性别、生辰年月日、现居住地址以及联系电话号码等详细内容。
2.清晰表达双方均愿意结束婚姻关系。
3.就子女养育问题所有权归属做出明确说明,包括费用支付方式以及监督教育权的行使措施。
4.
共同债务及
共同财产划分事宜应在协议中得以体现。
5.探讨住房问题的妥善解决方案。
6.提供生活中遭遇困难一方的经济援助途径、期限等信息。
最后,协议需要双方签名或加盖公章,记录下签订这份协议的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
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
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