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银行储蓄是否被视为夫妻共同资产的问题,前提条件在于夫妇双方能否就此事项取得共识,如若存在明确约定,按协议内容决定;
若无明确规定,则需根据储蓄本金的来源进行具体、细致的评估与判定。
换言之,倘若该笔储蓄是
结婚前某一方所累积,无疑应归其个人所有;
然而,若是在婚后由夫妇双方通过共同努力获取的财富积累,此时该项所得便可被确认为夫妇共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
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
住房补贴、
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
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