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值得我们注意的是,
拆迁的主要执行机构乃是各地的
房屋征收部门。
这一部门在必要时也可委托其他合法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代行职责,然而其所接洽的事务及其产生的任何影响都必须依循法律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其次,关于房屋的补偿费用(亦即房屋重置费),这笔款项的用途在于补偿被拆迁
房屋所有权人因房屋被拆除遭受的直接
财产损失,它将依据被
拆迁房屋的结构与折旧程度相应地设定档次,并以每平米的单价进行精确计算。
再者,对于周转补偿费而言,其主要用途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的原有住户因临时搬迁居住环境或者自行寻找新的居住地点而遭受的不便。
具体来说,该项补偿费将按照临时居住条件的不同等级来划分档次,然后定期向每位被拆迁房屋住户发放此种补贴。
最后,奖励性补偿费则旨在赞赏那些积极支持并协助房屋拆迁工作的被拆迁人,同时也鼓励他们自动放弃一些个人权益,比如自主选择前往郊区定居,或者选择不再向拆迁单位索求安排安置住房。
至于
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各个基本标准,均会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加以确定并公布施行,其具体计算方式可以概括如下:
房屋拆迁补偿价等于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乘以宅基地总面积加上被拆迁房屋的重置成新价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