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就
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达成一致时,需符合下述条件:
首先,已解除之
劳动合同系合法、有效地受法律保护的劳动契约;
其次,解除劳动合同的行动应在所涉及的劳动合同经合法合议并订立生效后,但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时进行;
第三点,作为雇主及
劳动者,各方均享有提议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以及最后,通过自愿、平等和公正协商的方式,双方须达成一致且符合法定要求的决议。《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
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