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不动产的开发与建设涉及到侵占他人阳光照射领域时,给相邻方带来不便或损害,相应的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首先,应立即停止
侵权行为,其次,应采取措施排除相关干扰,最后,还需进行
经济补偿以弥补其因此遭受的损失。
以上三个应对措施,对于责任方而言都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
起诉,要求法院予以裁决并
强制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
相邻关系这个概念具体指代了两个或更多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者或使用者,依照法律规定在行使这些财产的所有权或
使用权的过程中,由于彼此互为相邻,每个相关者都需要应该给予对方必要的方便,并且承认和接受某些因素可能会对自身利益产生的负面影响,由此而引发的各种权益关系。
另外,根据法律,不动产的所有者在行使所有权的时候,必须接受一些权益限制。
这种限制,主要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作为权利人,不得随意行使全部的
不动产权益,否则可能会影响到邻居对该不动产的正常使用以及生活安宁;
第二,权利人在行使所有权时,需要考虑到给予邻居在对其不动产的使用上提供适当的便利,就是说,要在一定程度上容忍邻居在合适的范围内使用他们自己的不动产。《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
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