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负监护职责者不可轻易舍弃,唯在特定环境之下方得以解除。
监护关系之解除源于设定监护之客观条件自然消逝,致使监护之实务已然失去意义,进而从中断了
监护权利义务。
引发监护关系废止的理由主要涵盖如下几类:
第一,受护之未成年人士已成长为成年人;
第二种情况,受护之精神失常病患痊愈并将经由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其监护资格;
第三个原因则是
监护人离世。《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