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经过48个小时仍未与家人取得联络,那么则意味着此类情况有可能已经
触犯法律或者
涉嫌犯罪,理应受到相应的
法律制裁。
在此过程中,若公安机关未能及时联系到相关人员的
家属,则此种现象本身即是
违法行为,受害者及其家属可提出
行政复议以及
行政诉讼等
申诉方式。
而在执行
拘留时,公安机关有义务向
被拘留人出示
拘留证。
此外,拘留期间,公安机关需立即将其移交给看守所以绝迟延,且
拘留期限不得超过24小时。
值得注意的是,单独的
协助调查并无违反
刑法或相关规定的行为,此时的调查
有效期为24小时,最久不超过48小时。
然而,公安机关所进行的协助调查,如
刑事警察、经济侦察、缉毒警察等部门所负责的调查任务,其中涉及的对象通常均为已涉嫌犯罪的
当事人。
经过48小时的详尽调查之后,多数嫌疑人会被移送至看守所收押。《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