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对丙造成伤害的
民事责任理应由甲来最终承担。
在本事件中,丙被犬只咬伤的事实,实则是因甲追击和驱赶乙饲养的犬只所导致的。
根据相关法律依据,当饲养的动物对他人构成损害时,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自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倘若受到损害的人员自身亦存在过错行为,那么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便无须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若该损害后果系由第三方的过错行为造成,那么第三人才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受侵害之人有权选择向任何一方要求赔偿,包括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以及第三人。
待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赔偿完毕后,其同样享有向第三人进行追偿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