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原告须为受到该等行政主体所做出的具体
行政行为不利影响的公民、
法人或其他非政府实体,并据此主张自己的民事权利和利益受到侵害。
2. 被告方则应指代执行国家行政管理权的各级行政机关及其经由法律
法规所授权的各种自治性组织。
3. 对于原告提起的
行政诉讼案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受案事项和
管辖权限,均属于人
民法院依法受理的范畴。
4. 除非有法定特别情形,原告在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行政
诉讼请求时,应当符合法定时效的要求。
5. 若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先经过
行政复议程序的案件,若
当事人已主动履行了相关程序;
而如果是自愿选择了行政复议的案件,则须注意是否已过复议期且有相应的复议决定,否则也无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
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