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联网环境中观看未获取授权的“枪版”影片并不涉及任何
违法行为,但若将此类“枪版”影像进行传播或制作便构成了法律上的
侵权问题。
这种未经授权的传播和制作行为实质性地侵犯了原创作者的
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和
署名权等权益。
具体而言就是指未经原著者许可,擅自复制、发行其文字创作、音乐著作、影音视频记录片、电脑软件以及其他形式的文艺创作作品,并公开出版那些拥有独自出版权的书籍,这些行为均被视为严格意义上的侵权现象。《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
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
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
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
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