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行为并不构成
累犯依据,在于交通肇事被定性为过失性质之犯罪,而累犯标准则明确要求前后两次犯案皆属于故意犯罪范畴之内。
因此,在获得相关司法裁决认定构成
交通肇事罪的情况下再度实施危害行为,便无法据此构成累犯。
至于累犯的概念应当解读为,遭受过一定程度的
刑法处罚之后,其刑期执行或赦免期满后,在特定法律期限内再次触犯被判处同等程度
刑罚的罪行的罪犯群体。《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
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
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