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建筑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确认合规之后,方能被许可交付于用户进行实际使用。
而在进行工程初期验收时需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首先,需要确保已经按照建设工程设计以及合同中约定的所有规定要求完成了全部建设工作任务;
其次,必须设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相应资料;
再者,应当具备工程开始使用所需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第四,除了工程本身的各项细部描述外,还应当由勘察、设计、施工及工程监理等多方面领域的优质企业分别出具质量合格的文件证明;
最后,施工方需签署工程保修书以明确责任范围及售后服务承诺。《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
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