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一般的规定,父母应该承担起
抚养子女直至他们年满十八岁的义务。
然而,若子女已经超过十六岁且仍处于十八岁以下,并且他们的劳动收入成为了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关键,那么这部分情况下,父母可以选择继续
抚养孩子直到他/她年满十六岁为止。
当子女年满十八岁之后,虽然他们可能已经具备了谋生的技能和机会,但是如果在此期间仍然无法独自承担起生活重任的话,那么父母仍需继续支付他们必要的
抚养费用。
这里所谓的"尚无法独自生活"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因为身体原因失去了大部分劳动力,或者虽然有劳动能力,但是他们的收入不足以支付日常开销;
2.还在学校读书尚未毕业的子女;
3.确实没有自主谋生能力和条件的
未成年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
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
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
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