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一起
刑事案件时,
刑事诉讼部分通常是无法达成和解协议的。
然而,针对
民事赔偿部分,
当事人可自行按照有关原则达成和解。
但是,有些案件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具有其独特性,即两方都存在
过错责任,为了构建更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公安机关可能会在这种情况下与双方共同协商并成功调解。
若调解结果被各方认可且得到落实,那么该案件便可撤回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此种基于和谐社会考量所做出的调解决定一经达成,便不可随意更改或撤销。
对于此类案件,您有权提起
刑事自诉行为。
相反,若作为刑事案件的民事部分在公安机关
侦查阶段已经得到双方的和解认同,却在移送法院展开正式
诉讼审理过程中后悔当初的决定,从法律角度来讲这却是可行的。
当然,若在诉讼判决公布后或者进入
二审程序之后才选择改变主意,则不仅法律对此予以禁止,实际操作上也几乎无法实现。《
刑事诉讼法》第290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出从宽
处罚的建议;对于
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
刑罚的,可以作出不
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