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的《
行政强制法》,
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使主体是法律或
法规授权的行政机构,由它们行使公民的行政管理权责,当然,这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标准和程序。
在实践中,
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是为了保护社会
公共利益,履行其应有的行政职能。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操作应该由具有相应执法资质及经验的
行政执法人员负责执行,非此之外,任何人员都不应以任何形式插手或参与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
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
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