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离婚时孩子抚养权的分配原则,长久以来普遍遵循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神圣原则进行判定。
通常情况下,对于年龄不满两周岁的子女而言,判决的归属权取决于女方。
然而,有如下特殊情况除外:
首先,若女方身患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致命的癌症),那么在这种情况之下,为确保子女安全健康地生活,将不赞成由该母亲继续担任子女的
监护人。
其次,如果女方在具有
抚养能力的前提下,并不积极履行对子女的
抚养义务(包括但不仅限于遗弃、虐待等恶劣行为),此时,男方有权请求孩子跟随自己生活。
当涉及到年龄超过两周岁但低于十周岁的儿童,在确定
抚养权归属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确定最佳解决方案。
具体来说,抚养权归属应优先考量条件更为优越的一方作为儿童的
法定监护人。
当孩子年满十周岁以上,无论是父亲还是母亲希望子女随他们生活,都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充分考虑:
首先是家庭的财务状况;
其次是男女双方个人的素质和教育背景;
再次是家庭的居住环境和社会地位;
然后是父母对待孩子的责任心和肩负责任的能力;
最后是父母与孩子之间的情感联系紧密程度。
当八周岁以上的
未成年人与父亲或母亲生活出现矛盾时,需要尊重并听取孩子自身的意愿。
此外,父母双方亦可达成一份
轮流抚养子女的协议协商,这将在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基础上,为孩子提供更加全面且优质的生活环境。
同时,如果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达成共识,也可以寻求法律途径寻求帮助,在人
民法院主持下,共同商定抚养事宜。《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