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如若父母在子女步入婚姻殿堂之前就已经为他们购置了房产并为之付
出资金,那么这笔出资应该被视为对自己孩子的单独
赠予,不受子女
结婚之后伴侣的影响或牵连。
其次,假如子女恭敬地迈入婚姻的门槛之后,父母仍为彼此购置房产并投入资金,此次行为应定义为父母对自己的子女和其配偶的共同赠予,在子女们决定走到
离婚的那条路时,这笔资产将被视作是他们的夫妇
共同财产,需要根据法律
法规进行合理的分配,不得有任何偏颇。
再次,若是父母在子女们喜结良缘之后为他们两人购置房产,同时还明确表达出对自己某个孩子的赠与意向,这时候这套房产很可能就会成为那位孩子的私人物产,完全不属于夫妇的共同财产,所以在子女选择结束这段婚姻关系时无需对此进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