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保证合同中明确规定
保证期间“等同于主
债务履行期”的情况下,应视为双方并未就保证期间达成任何具体约定。
在此情况之下,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且其时长可达整整六个月之久。
当然,
债权人与保
证人完全有权利就保证期间做出特定的书面约定,但如果约定事项中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同时期满,则将被认作无效约定;
若未能达成任何有效约定或未能明确表达出关于保证期间的具体条款,那么保证期间只能按照前述方式进行计算,即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为期长达六个月的时间。《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
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