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环境下,若公安机关完成了对已侦破完毕的
寻衅滋事案件的调查工作,证实了犯罪行为真实存在且
证据确凿可靠,那么他们通常不会撤回案件,而是按照惯例编制起诉意向书,并将所有相关的案卷材料以及证言等原始证据共同上交至同级别的人民检察院,等待其进行深入审查和裁定。
然而,在侦查工作进行当中,倘若发现实际上并不需要对该
犯罪嫌疑人施以刑事处罚,那此时才需要依法撤销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
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
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
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