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持续一周年之际,倘若在
离婚之时满足以下任何一则条件,男方有权向女方索回
彩礼:
(1) 尽管双方已经达到了合法的
结婚登记流程,然而在共同生活阶段却从未真实地存在过;
(2)男方在两人尚未缔
结婚姻关系之前就已给出巨额彩礼,这笔开支不仅导致其当前生活陷入困境。
若无法达到以上两种情境,法院通常不会受理男方要求
返还彩礼的请求。
即使确实符合返还彩礼的条件,也并不代表彩礼能全额奉还。
对于人
民法院确定返还金额时所采取的具体方式,一般会依据多年来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是否诞下子嗣、财产使用状况、双方的经济实力、支付彩礼的额度以及日常生活中的过错程度进行全面考虑和评估,然后再酌情决定返还的比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
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