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
债权人所引发的
代位权纠纷,其本质上是指在
债务人人为地忽视和拖延行使自身特定权利的状况下,为了有效地保护自身债权并进而得到实现,债权人得以直接以自身的名义取代债务人,亲自向与第三方之间存在相关债权
法律关系的相对方主张权益。
在此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代位权之行使范围,应该严格限定于债权人已届期的债权范畴内。
同时,为支撑债权人在行使本项权利时所需付出的必要代价,这些成本理应由债务人来承担并负责。《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