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1125条第3款项之规定,倘若受遗赠方进行了符合该条款第1款项所列举的行为,其受遗赠权利将会自动丧失。
赠与行为虽然是典型的单务
法律行为,其中受赠方并无明显积极履行的义务,然而依照基本的
合同法则,若受赠方实施了某种有害于赠与人本身或者赠与人
直系血亲的操作行为,那么赠与人有权毫无条件地
撤销赠与事项。
对于遗赠事项也是如此,依据此款法律规定,若
受遗赠人进行了第1款项所述的行为,将不可避免地丧失其受遗赠的法定权益。
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丧失受遗赠权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彻底丧失,也就是一旦受遗赠方实施了第1款项所涵盖的行为,便会永久失去其受遗赠的权利,并且无法再通过任何其他方式予以恢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三款,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