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妻在面临
离婚官司时所涉及到的婚姻房产,由于彼时有其中一方还未取得完整的
产权证书或尚未真正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时,若存在争议并协商无法达成共识,那么法院则不宜直接判定
房屋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相反地,应根据房屋所处的实际状态与状况,做出相应的裁决,即先让
当事人依照法定程序来使用这栋房子。
待到双方均已取得完整的所有权证书之后,如果对该套房产存在
纠纷的话,他们可以再另行启动
诉讼程序,向人
民法院提起新的
诉讼申请进行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