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已宣告一年后,仍有权再度提出
申诉。
判断法院对于
当事人离婚的裁定依据,即是双方情感关系的混乱程度。
以下列举的若干种情况,均可视为双方婚姻关系已破裂:
(一)一方存在
重婚行径或与他/她人
同居的行为;
(二)施行
家庭暴力、折磨或遗弃
家庭成员的事实;
(三)存在嗜赌成性或者毒瘾无法戒除的现象;
(四)由于情感冲突而导致双方
分居长达两年以上;
(五)出现其他诸如性格不合、宗教信仰差异等引发夫妻关系破裂的因素。
如果其中一方已被宣布失踪,那么另一方针对其提出
离婚诉讼请求时,原则上应获准许离婚。
然而,若经过人
民法院的审判并判定不得离婚后,双方依然保持分居状态超过一年,并且在此期间内,由先前未获得离婚许可的一方再次
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的话,那么应当允许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