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高空坠物行为所规定的
处罚制度如下:
由
侵权者依照法律
法规对因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高处落下物品所引发的他人人身
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经
司法程序调查案件实情后,基于
证据认为难以确定确切
违法者身份的情况下,除非能提供充分证据排除自己为侵权方之外,由有可能成为
侵权责任人的建筑使用者共同分摊赔偿责任并进行补偿。
在可能的侵权
责任人得到补偿之后,其享有向实际侵权者追偿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