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每起
公诉案件均应由所在法院负责审理和判决,最长期限为两个月以内。
然而,针对那些可能
判处死刑或涉及
附带民事诉讼的重大复杂案件,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所列各项条件的,经过该法院的上级法院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审限到三个月。
若出现其他特殊情形,可上报最高人
民法院做出决定并予以批准延长相关时间。《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
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