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
债权债务拥有为期三年的
诉讼时效限制。
若是债权债务双方进行了明确的履行期限约定,则诉讼时效自此约定期限结束后的次日开始生效;
反之,若双方未能达成此项协议或者履行期限不明确时,
债务方有权随时履行缴纳义务,至于债权方而言,同样亦可随时要求对应方履行相应义务,但需给予对方适当的准备和回应时间。
因此,在无其他特殊状况下,该三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便应自
债权人主张权力且义务方拒绝履行支付义务之时起算。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若债权人从未正式提出需求索回权益,那么诉讼时效便无法开始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