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人身侵害的
财产纠纷案件中,可通过签订
仲裁协议的方式进行仲裁解决。
然而,对于平等相对方-即自然人、
法人及其他社会团体之间所产生的各类
合同纠纷以及牵涉到的其他
财产权益争议问题,则均属于可供仲裁处理的范畴之内。
需要注意的是,诸如婚姻、
领养、
监护、
抚养、
继承等与人的身份密切相关的纠葛,以及法律明确规定应当由行政部门处理的政务争议案例,并不适用于
申请仲裁的范围。《
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
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
收养、监护、
扶养、
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
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