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制度,是指在
刑事司法程序中,侦查、检察与审判等机构为了保障
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针对已经受到刑事指控而尚未被拘禁之人,为了预防他们逃避侦查、
起诉以及审判等程序,而要求其提供
担保人或者缴纳一定数额的
保证金,同时向他们颁发
保证书,以确保能够随时接受
传唤与到案的一种特殊的
刑事强制措施。
然而,
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不能超过十二个月。
在此期间内,对于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是不能停止的。
当发现因不符合追究
刑事责任条件而不需继续追究的情形,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已经到期时,必须立即
解除取保候审,并通知参与其中的保
证人与有关单位。《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