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劳动者自动离职与
解除合同之间的区别分析:
首先,当我们的用人单位采取了诸如
暴力、威胁或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等不当措施去
强迫劳动者工作,或者用人单位无视安全秩序,强行或冒险让劳动者承担严重危险时,在这些情况下,劳动者有权立刻结束当前的
劳动合同,而无需提前向用人单位说明情况。
其次,因为劳动者自动提交辞呈之后,他们和用人单位之间的
劳动关系仍然存在着不明确的部分,因此用人单位很难以这一事件来判断是否要
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背景之下,现实生活中,许多时候,用人单位可能会选择以劳动者自动离职为理由进行劳动合同的解除。
最后,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够达成共识,经过真诚、充分的协商,他们也可以解除当前的劳动合同。
这是一种双赢的方式,无论谁首先提出了终止想法,只要对方对这个想法表示赞同并能够达成相互满意的协议,那么,他们就可以顺利地结束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作为一种双方行为,无论是劳动者首先提出解除还是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只要对方同意达成一致意见,均可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首要条件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合意,而劳动者自动离职与用人单位按自动离职处理均不属双方合意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