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与短暂的别居在本质层面上的不同之处在于其背后是否蕴藏着夫妻情感的彻底崩溃。
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在物理空间上维持距离的夫妇并不必然意味着他们正处于法律所定义的
分居状态。
相反,按照法律规定,真正的分居应指因夫妻间强烈的感情不合导致性生活的缺失以及彼此之间不再承担的家庭责任等行为的出现。
值得强调的是,夫妻超过两年时间的远离对方并形成分居,恰恰是法官做出婚姻
感情破裂判决的重要依据之一。
然而,由于分居而导致离婚,必须具备一些具体的前提条件:
首先,要求夫妻双方经过连续两年的时间分居生活,并且彼此都无法再履行应尽的夫妻责任;
其次,影响夫妻关系的主要原因应当是感情上的隔阂而非其他方面的矛盾;
最后,尽管已经经过了法院的调解努力,但情况依然未能有所改善,这种情况下才有可能被视为符合离婚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